【案情簡介】
喬遷新居,自然免不了要裝修一番。這不,楊先生剛買了一處房屋,打算等裝修完就搬進去。誰知,還沒住進去呢,就已經“得罪”了樓下的鄰居。自此,雙方糾葛不斷,矛盾不斷升級,經多方調解仍未能化解,最終訴至法院。
住在樓下的老董稱,楊家自2017年搬進來后,自家的日常生活就一直受到影響。首先,樓上裝修不當導致自家房屋遭受漏水侵害,與楊先生多次溝通均未果。其次,樓上孩童經常不定時發出較大的聲響,甚至凌晨還會鬧出大動靜,嚴重影響了家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致使自己和老伴兒精神狀態非常差。其間,居委會和派出所民警也多次聯系楊先生,希望能通過調解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然而不僅未取得任何進展,自家門鎖還被楊先生無故踹壞。
對于老董的控訴,楊家另有一套“說辭”:老董經常以楊家有聲響為由,多次大力敲擊和踢踹楊家的防盜門,辱罵楊先生家人。他們也一直容忍退讓,并為減少屋內聲音做出過諸多努力。誰料老董仍不依不饒,還購買了震樓神器,針對他們家開始頻繁震動騷擾,家人們也倍受侵害。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楊家現對樓下的老董提起反訴。
【審理過程】
本案涉及相鄰關系糾紛中比較常見的噪音問題,雙方之間因為噪音產生原因、是否盡到容忍義務、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存在較大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簡稱《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此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明確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該案糾紛系噪音問題糾葛所致,每個人對噪音的接受程度不同,因噪音問題引發糾紛的報道也時常見諸媒體網絡,但現階段,城鎮居民的住房緊張狀況依然存在,房價居高的現狀下又不可能動輒另購房屋避居。樓房建筑是一個立體相鄰關系,上下左右皆為鄰。所以,為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營造鄰里之間的和睦關系,法院懇切提出涉案雙方應確立適當的容忍義務,即相鄰的一方應當容忍相鄰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綜上所述,最終判處駁回雙方訴求。
【律師說法】
就本案而言,樓上住戶在其合法居所內有權依據自己的生活習慣開展日常活動,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權利行使也應有合理的限度,如不加注意,產生較大噪音,可能會對鄰居造成影響,甚至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對于樓下住戶而言,其亦有權享有安靜舒適的居住環境,而不應受到他人的影響和侵害,否則,其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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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7 10:21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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