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相比現在寬敞明亮的新建小區,20多年前的老舊小區,鄰里之間的公共領域都略顯狹小。雖說鄰里距離近了,但矛盾卻更加凸顯了。因為“1米”的公共領域,兩位年過七旬的老太太心生嫌隙,鬧到了法庭。
早在1999年,文老太就買了九龍山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并且一直居住至今,相鄰的兩家入戶門之間的距離僅1米。2年前,文老太的隔壁新搬進來一戶人家,是一位和文老太年紀相仿的王奶奶。王奶奶家門口的這條過道,是文老太一家出行的必經通道。可是,王奶奶卻私自在過道里安裝了一個推拉門,將兩家過道二分之一的面積圈起來由其個人使用,還上了鎖。王奶奶這一行為,使原本就狹窄的通道變得更加擁擠,也給文老太一家進出帶來極大不便。
文老太認為,雙方門前的過道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對方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的行為侵害了其自身的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拆除過道內的推拉門,將過道恢復原狀。
王奶奶卻并不同意拆除,她解釋道,安裝入戶門是基于自身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并未對文老太造成妨害,而且原設計圖紙也沒有要求入戶門必須向內開啟,故不應拆除。
【審理過程】
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中,王奶奶在樓道內加裝防盜門,使原有入戶門與加裝防盜門之間形成一平方米的空間由自己獨自使用,系占用了樓道的公共面積,侵犯了文老太對該公共通道的使用權,亦對其家人的通行造成妨害,故依法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律師說法】
業主對于不動產的利用,新實施的民法典中有這樣兩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即業主在改造、利用不動產時,應避免侵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文老太和王奶奶因“1米”距離對簿公堂,正是因為王奶奶在樓道內加裝防盜門的行為,侵犯了文老太對該公共通道的使用權。這類案件一般在老舊小區中較為常見,部分不動產權權利人將自家房屋附近的樓道區域視為自家的專有部分,并加建防盜門、安裝置物柜,侵占了實為共有部分的樓道區域,進而侵害了相鄰權利人的正常采光、通風、通行、隱私及房屋安全等相鄰利益。
20220429104521front2_0_146117_Fj9F9KH1mKKATbxIV7IeS1zVZd-A.jpg (81.54 KB, 下載次數: 352)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2-4-29 10:45 上傳
來自: Android客戶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