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研究室 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出版涉及公章問題的裁判思路綜合前述分析,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公章問題的案件時,應當堅持以下裁判思路。首先,人章關系的核心要看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通過對異常人章關系的類型化分析可以發現,考察人章關系的核心在于確定行為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只要行為人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即便未加蓋公章甚至加蓋的是假章,都要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反之,行為人沒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也不會因為加蓋了公章就使越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表或有權代理。在認定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時,要區分是代表還是代理,代理則要進一步區分是委托代理還是職務代理,從而在認定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以及越權代表或無權代理的后果上有所區別。其次,相對人負有核實行為人身份及權限的義務。相對人應當核實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自然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或代理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相對人有核實締約當事人身份的義務。一旦認定締約當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還應當進一步核實其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具體來說:一是要核實行為人的身份,如核實行為人是否為委托代理人或者職務代理人。前者主要審查有無授權委托書,該項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后者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職權,行為人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乃至著裝等可能給予相對人行使職權的外觀,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二是核實行為人的代理權限,確定是否為無權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主要考察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授權范圍、授權時間;在職務代理中,需要考察工作人員的職權,重大交易還需要了解作為被代理人的章程、機構設置、合同審批流程等。總之,相對人審核的對象既包括人,例如核實行為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權限;也包括章,例如所蓋公章的類型及真偽;還包括人章的結合,例如在什么地方以何種方式蓋章;等等。就此而言,籠統地說“認人不認章”是失之偏頗的。最后,蓋章行為給人以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外觀。為保障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相對人審核行為人的身份及代理權限是有限度的,在相對人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但仍未核實行為人的身份及權限的情況下,此時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蓋章行為往往給人以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外觀,使相對人成為“善意”相對人,很大程度上可能構成表見代理。當然,能否構成表見代理,還需要考察相對人是否無過失,對此,本書不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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