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和我的母親來到三山區人民法院,向區法院的一名書記員來拿之前提交的一份財產證明,在經過咨詢律師后,知道我們是可以拿到原件或者復印件(必須有蓋章才有效),當我們走進辦公室后說明了來意,那位書記員對我們態度不是很友好,甚至動不動就說請法警,我們兩位女士友好的說明來意,沒有做什么,就說請法警,這是欺負我們老百姓不懂法律沒見過世面嗎?最后她把我們請出辦公室,等她再次出來時,她說給我們復印,很快速的讓我看了一眼我都沒看到,我母親也要求看看是不是我們的,她不給看,我母親就拉了一下她的衣服,她就在喊法警,出來三名男士法警,她的態度可以說是把我們當作壞人搶劫一樣對待,我們拿回屬于自己的證明有錯嗎?看一眼都不可以嗎?在我們進去和這位書記員整個溝通過程中,她沒有給我們一個好臉,也沒有給我們一個和善的語氣,完全不把我們老百姓的請求當作一回事,難道作為老百姓就應該這樣被對待嗎?難道作為為人民服務的人民法院就是這么對待老百姓的嗎?難道不能友善對待他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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