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底,甲男經人介紹與乙女相識并“談對象”。相處幾天后,3月初乙女告知甲男她有外債,急需償還10萬元欠款,甲男聽說后立即給付乙女10萬元現金。后二人的“媒人”得知,乙女并沒有相中甲男,也不讓甲男告訴家人給她錢的事情。“媒人”擔心甲男被騙,便將實情告知了甲男。4月30日,“媒人”與甲男到乙女家中,要求乙女出具借條,乙女書寫了10萬元借條一張。當日,乙女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稱被毆打,派出所受理后未立案,當晚乙女又前往醫院檢查并未發現外傷。后甲男向某區法院起訴乙女,要求歸還1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審理過程】
乙女主張借條系被脅迫所寫,并堅持認為10萬元款項屬于甲男無償贈與而非借款。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誠實信用,維護公序良俗,依法保護財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戀愛期間為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贈與具有日常性、即時性消費的具有道德意義的禮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是本案涉及金額較大,且款項的交付發生在二人認識后不久,二人尚不存在感情基礎,故本案明顯不是一般性贈與。
乙女事后出具了借條,應視為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乙女應當償還。乙女辯稱借條是受脅迫所寫,不是真實意思表示,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退一步講,即使涉案款項系贈與,也是甲男為了能與乙女結婚或者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目的性,系附條件的贈與,現該目的已不能實現,乙女應當返還該款項。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某區法院依法判決:乙女歸還甲男借款1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說法】
在戀愛交友和選擇伴侶時,如果發生金錢往來的情況,建議一定要出具書面證明,并載明資金性質、用途等事項,以備日后發生糾紛時“有理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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