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差必不可少 飯后應酬也很常見 但是假如在應酬過程中不幸死亡 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 以下案例僅獻給千千萬萬 如我們一般勤勤懇懇可可愛愛的 “打工人” 請get~ 希望我們永遠不會用上
案情簡介 A市某公司與白某簽訂《勞動合同》,白某任該公司銷售經理。白某受公司指派前往B市進行市場調研,參加在B市某飯店召開的產品推廣會,并在會后就餐。 飯后,B市客戶唐某仍有未盡事宜須與白某交流,所以一起去了某養生會所。晚上11點,技師在給白某擦腳時,發現他有抽筋、昏迷等現象,于是立即撥打120。但是白某經搶救后仍不幸死亡,死因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某公司向A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白某之妻不服,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 白某是銷售經理需經常出差調研市場,工作方式比較靈活機動,與一般在固定崗位工作的員工有一定區別,陪同客戶應酬也屬于工作需要,符合職業特點,且其行為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屬于正常工作應酬。
法院判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白某的死亡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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