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周某向王某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為了讓王某同意借款,周某找來了丁某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雙方還特地在借條上約定“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 王某以為有了這份保障,就可以萬無一失。然而,周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后,便拒絕還款,其余本息至今分文未付。2020年3月,王某將周某和丁某一道訴至某法院,要求周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得知判決結果的王某很懵圈,借款人還不了錢時,找擔保人索要不是天經地義嗎?為啥擔保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本案中的借條載有“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又根據相關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雙方僅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一年,并未對保證期間作其他約定,故保證期間為2019年1月9日起6個月。 也就是說,王某應在2019年7月9日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丁某才可能承擔保證責任。 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訴時間為2022年3月,向擔保人催債超過了“有效期”。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提示:以上內容轉載于網絡,版權屬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及時與我聯系刪除或重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