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大漂亮與大俊2010年登記結婚,2013年生育一子。2016年因大俊經常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居住,大漂亮對大俊在外的交往產生懷疑。雙方約定,如大俊晚上十一時至凌晨七時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時支付“空床費”100元。事后由于大俊不回家居住,雙方經常發生糾紛,大俊共計向大漂亮出具了欠其“空床費”3萬元的欠條。2021年,雙方感情破裂,大漂亮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訴請賠償“空床費”3萬元。 二、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離婚時一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關系同時也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經二審,在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支持了大漂亮“空床費”的訴訟請求。 三、律師觀點 根據《民法典》的原則,夫妻之間應當有互相忠實的義務,而配偶權又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最直接體現。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應當是其法定義務。但丈夫對妻子的陪伴義務,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并非支付了“空床費”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關義務,陪伴義務具有人身屬性,不能作為債的種類與金錢債務相互抵銷。在未起訴離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不可以單獨訴訟支付“空床費”。假如,夫妻雙方明確約定了“空床費”的相關協議,在訴訟離婚時,可以一并主張,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最后,這種“空床費”協議大家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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