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 2022-11-29 13:20
|
只看該作者
|
首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其次,用人單位在幾種特定情形下拖欠工資的行為不構成無故拖欠。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的規定,“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但以下兩種情形例外: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再次,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能否N+1補償,關鍵要看企業是否遇到了不可抗拒的意外風險導致的,如確系新冠疫情致命經營環境惡化,仍應保障最低工資標準。如確系無故拖欠,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N+1解約賠償金。 |
|
以法律的智慧服務人 以法律的知識幫助人
聯系電話:180540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