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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8月3日從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獲悉,我省調整高溫津貼標準,調整后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首次調整高溫津貼標準。
我省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調整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同時,此次還將發放范圍由企業擴大至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記者了解到,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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