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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教什么?怎么教?咋監管?為進一步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近日我省出臺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今年6月底前,我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將全面完成。到2020年,長效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系統化、常態化、長效化管理機制基本形成。
未取得教師資格者,培訓機構不得聘用
《實施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實施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實施意見》同時提出,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各校外培訓機構要規范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廣告發布、收費退費等行為。
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對“超標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復營業。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一次性收費超過3個月、收費項目及標準未公示等違規收費行為,或存在虛假廣告及招生宣傳不規范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
《實施意見》明確,省教育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中小學校課后服務政策。各地要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后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并積極利用校外資源,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努力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后服務水平,可為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設定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的,應當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
此外規定,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精心設計和安排,堅決防止課后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嚴禁各地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
記者 王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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